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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蒲清远饲料有限公司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蒲清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八汤路季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88PWFXC。
法定代表人易长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鹏,应城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蒲清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蒲清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蒲清远饲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蒲清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湖北蒲清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雯

书记员:普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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