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莱克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浩口镇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能,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桃源大道。法定代表人:罗会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甘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芳,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莱克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莱克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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