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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荣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荣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卢才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该公司会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经营户,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荣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荣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荣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湖北荣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  邵 晨 代理审判员  陈 建

书记员: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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