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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鸿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荆鸿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启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赵德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盈盈,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北荆鸿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荆鸿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盈盈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鸿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4元,减半收取1477元,由原告湖北荆鸿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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