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办事处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高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勇,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南岳高级中学,住所地为石首市东方大道36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勇,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犁,男,1969年8月5日生,住石首市,系该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海,系湖北齐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首市南岳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91元,减半收取14195.5元,由原告湖北荆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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