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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荆门市洪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明龙,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程,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荆门市洪某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永红,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华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荆门市洪某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称其将采取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荆门市洪某商贸公司的借款纠纷,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荆门市洪某商贸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29元,减半收取34964.5元,由原告湖北荆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宽军 代理审判员  熊 蓓 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

书记员:马咏莲 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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