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某建设有限公司
万中亮(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李满(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湖北冉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荆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30号润丰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袁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中亮、李满,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冉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官垱镇官垱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800000163670。
法定代表人吴晓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荆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冉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湖北冉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官垱大道西侧1幢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官垱镇字第00030488的101号、201号、302号、303号、401号、402号、403号、503号、601号、603号房屋已出卖给他人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该套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冉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官垱大道西侧1幢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官垱镇字第00030488的101号、201号、302号、303号、401号、402号、403号、503号、601号、603号房屋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冉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沙洋县官垱大道西侧1幢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沙洋县房权证官垱镇字第00030488的101号、201号、302号、303号、401号、402号、403号、503号、601号、603号房屋解除查封。
审判长:郭文娟
书记员:李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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