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彭长利(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周某某
何东平
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荆州市江津中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祥,系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长利,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某,1970年5月7日,荆州区马山镇马北路2组。
被告周某某,1971年10月22日,荆州区马山镇马南路2组。
被告何东平,1970年6月12日,荆州区马山镇太湖港水库5号。
本院在审理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周某某、何东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十一)项,裁定如下:
审判长:汪军辉
书记员:任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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