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雪松,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继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北茂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许小华 人民陪审员 雷顺生
书记员:刘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