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英立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世纪大厦11层9号。
法定代表人:王梅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辉。
申请人湖北英立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葛店开发区一号工业区东盛新干线5号楼1层3号、4号商铺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徐勇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洪山区文馨街108号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上河西区三期B27栋1-3层4室(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的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葛店开发区一号工业区东盛新干线5号楼1层3号、4号商铺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3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勇所有的位于洪山区文馨街108号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上河西区三期B27栋1-3层4室(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莉
书记员:夏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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