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英科瑞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7号。
法定代表人:习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宜昌强某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炳恒,男,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湖北英科瑞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宜昌强某威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胡炳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向湖北英科瑞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3140元,其未交纳,2017年5月2日本院向湖北英科瑞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具《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再次告知其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原告湖北英科瑞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英科瑞思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峻
法官助理金晓芹 书记员 胡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