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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86U374。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3722318M。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氽,该公司风控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山县兴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查五一
审判员 肖艳娟
人民陪审员 马志猛

书记员: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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