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
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王某
程爱民
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蔡东静,该行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56832374-2。
地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
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
被告程爱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王某、程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7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长:王小林
书记员:王楼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