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
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胡先斌
郭金国
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蔡东静,该行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56832374-2。
地址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
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先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金国,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郭金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6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长:王小林
审判员:谭道全
审判员:童曙明
书记员:王楼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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