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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季某某、胡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
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季某某
胡晓娟

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大桥北端)。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该行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季某某。
被告胡晓娟。
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季某某、胡晓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某、胡晓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季某某、胡晓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03元,减半收取6551.5元,由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某、胡晓娟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季某某、胡晓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03元,减半收取6551.5元,由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审判长:肖艳娟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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