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苗家庄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某某高罗镇埃山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7034479P。
法定代表人:刘大富。
被告:宣某某椒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宣某某椒园镇椒石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4012W。
法定代表人:向莲花,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林玲,湖北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湖北苗家庄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某某椒园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苗家庄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928元,减半收取8964元,由原告湖北苗家庄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宗南 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书记员:李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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