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河西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牛南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南峰街道工业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汪家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太法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1元由原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1元由原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钧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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