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林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林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秦洛,总经理。
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静寂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传耀、樊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57元,减半收取11878.5元,由原告湖北航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静寂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樊兴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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