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脉辉科技有限公司
刘桂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任烜
原告湖北脉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袁其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任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脉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脉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脉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9390元,由原告湖北脉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脉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9390元,由原告湖北脉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谭江楠
审判员:李登建
书记员: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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