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刘贵珍
湖北豪展铝业有限公司
冯友华(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
林晓峰
原告湖北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薛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贵珍,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豪展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合意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闫友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友华,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峰,系公司技术员。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豪展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00元,共计3600元,由原告湖北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00元,共计3600元,由原告湖北能才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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