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能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工工业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李龙,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光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光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深圳工业园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李光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能工工业公司诉被告襄阳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能工工业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能工工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能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能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龙华
书记员: 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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