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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某某、余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付俊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余某
随州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王思凤

原告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731号。
法定代表人翟登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俊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个体职业。
被告余某,个体职业。系被告周某某之妻。
被告随州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东城烈山大道205号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余某、随州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聚瑞重卡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7元,减半收取1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后浩

书记员:张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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