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新马路95号(原东南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向红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勇(特别授权),男,生于1985年9月18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住彭水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向文凭,男,生于1974年1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文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崧
书记员:李琪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