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罗德刚(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
涂某
田庆亮(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
张筱薇(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高宏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德刚,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
委托代理人:田庆亮、张筱薇,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4640元,由原告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阳春
审判员:张晨
审判员:陆军
书记员:李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