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联投碧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联投碧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联投碧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联投碧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联投碧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34元,减半收取4967元,由原告湖北联投碧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学锋 审 判 员 郭胜雄 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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