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
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
云某某名仕城市旅馆
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交通西路2528号。
法定代表人颜忠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诉求,参与法庭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领标的款。
被告云某某名仕城市旅馆。住所地:湖北省云某某城关镇梦泽大道172号。
法定代表人龚继斌,该旅馆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某某名仕城市旅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议解决矛盾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湖北耀力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胡德平
书记员:袁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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