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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保康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经济开发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如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孙家湾。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达建材公司)与被告保康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纺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24日,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亚达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勇、王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鑫源纺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亚达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聚鑫源纺织公司支付工程款177597元,并赔偿损失(从2013年10月16日起按资金占用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聚鑫源纺织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美亚达建材公司与聚鑫源纺织公司于2009至2010年期间分别签订“钢结构生产安装合同”,约定美亚达建材公司承建聚鑫源纺织公司一、二期厂房和仓库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工程。此后,美亚达建材公司依约施工完毕并将厂房、仓库交付聚鑫源纺织公司使用至今。2009年8月、12月和2011年4月,美亚达建材公司与聚鑫源纺织公司办理了上述一、二期厂房和仓库的工程款结算。此后,美亚达建材公司多次索款,聚鑫源纺织公司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下欠工程款177597.00元未付。故美亚达建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述。
聚鑫源纺织公司未作答辩。
美亚达建材公司围绕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审查后对其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5月26日,美亚达建材公司与聚鑫源纺织公司签订钢结构生产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美亚达建材公司承建聚鑫源纺织公司厂房钢结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95%的工程价款,下5%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款,保修期一年。工程完工后,2009年12月9日,双方结算,结算工程价款为1307736元。
2009年10月9日、2010年11月7日,美亚达建材公司与聚鑫源纺织公司又分别签订钢结构生产安装合同。合同条款与2009年5月26日合同条款基本一致。2009年12月28日,结算2009年10月9日合同工程价款为326185.60元。2011年4月28日,结算2010年11月7日合同工程价款为1399626元。
聚鑫源纺织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至2013年10月16日,下欠工程款177597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美亚达建材公司的资质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
级。

本院认为,美亚达建材公司与聚鑫源纺织公司签订的钢结构生产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美亚达建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聚鑫源纺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聚鑫源纺织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工程价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双方虽未约定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但因聚鑫源纺织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造成美亚达建材公司利息损失,聚鑫源纺织公司应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美亚达建材公司主张从2013年10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工程款利息,本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保康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7597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在年利率6%范围内计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湖北美亚达新型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被告保康聚鑫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鲁忠民
人民陪审员 尹伟才
人民陪审员 陈艳林

书记员: 吴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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