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739444K。住所地:罗某县凤山镇义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飞,该公司职工。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金烽
书记员:晏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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