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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某某、罗某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方应荣
匡凯祥
胡某某
罗某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郭艳明
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应荣,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匡凯祥,该公司职工。
被告胡某某
被告罗某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艳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卫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罗某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兵
审判员:瞿学知
审判员:郑高潮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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