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熊友富
何学泉
卢文献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罗某县凤山镇义水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有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友富,该公司化险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学泉,该公司大崎支行行长。
被告卢文献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文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7元,减半收取6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泉
审判员:丁传兵
审判员:方跃峰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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