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绿源包装有限公司诉郑先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绿源包装有限公司
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郑先起

原告湖北绿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包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崇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先起,个体工商户。
原告绿源包装公司诉被告郑先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业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源包装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清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先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二份证据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可作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至2008年7月12日,被告郑先起在原告绿源包装公司购买包装袋。2008年7月12日,被告郑先起出具欠绿源包装公司货款149184元欠条一张。之后,被告陆续付款,仍欠原告货款44184元。经原告催付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郑先起给付货款4418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郑先起向原告绿源包装公司购买包装袋,欠货款出具了欠条,应予给付。原告绿源包装公司要求被告郑先起给付货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郑先起所欠原告货款未予支付应承担本纠纷的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郑先起欠原告湖北绿源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418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郑先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二份证据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可作有效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6日至2008年7月12日,被告郑先起在原告绿源包装公司购买包装袋。2008年7月12日,被告郑先起出具欠绿源包装公司货款149184元欠条一张。之后,被告陆续付款,仍欠原告货款44184元。经原告催付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郑先起给付货款4418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郑先起向原告绿源包装公司购买包装袋,欠货款出具了欠条,应予给付。原告绿源包装公司要求被告郑先起给付货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郑先起所欠原告货款未予支付应承担本纠纷的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郑先起欠原告湖北绿源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418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郑先起负担。

审判长:何业勇

书记员:邵红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