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绿林酒业有限公司
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邓兴旺(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夏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绿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莫家山。
法定代表人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新,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22号。
负责人曾凡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旺、夏丹,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绿林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绿林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绿林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元,减半收取2431.50元,由原告湖北绿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绿林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元,减半收取2431.50元,由原告湖北绿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李登建
书记员:王一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