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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与娄某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
杨春艳
罗传红(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娄某连
李明锋(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汉大道16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7473-2。
法定代表人冯满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艳。
委托代理人罗传红,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连,1976年1月6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明锋,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娄某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某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娄某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综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继东

书记员:瞿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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