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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与雷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经济学院
王凌翔
何成林
雷某某
文有龙(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经济学院。
法定代表人吕忠梅,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凌翔,男,汉族,系湖北经济学院老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成林,男,汉族,系湖北经济学院老师。特别授权。
被告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文有龙,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经济学院诉被告雷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经济学院诉被告雷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葛增来

书记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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