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向群
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景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向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向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向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向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某、向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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