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小区巴山路6号巴楚文化广场写字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6548499E。
法定代表人顾景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赟,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饶某,女,生于1971年4月2日,土家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巴东县。
委托代理人何开军,系饶某之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何韵紫,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饶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桂香 审判员 吴 林 审判员 覃方平
法官助理夏文 书记员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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