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景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勇,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丹,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某、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红色世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杨军
审判员 李小艳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书记员: 谭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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