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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方仙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某某。

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翔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就此纠纷成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59元,减半收取4479.50元,由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 亮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左 荷

书记员:税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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