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62344Y。法定代表人:胡建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被告:浙江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670277084J。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浙江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某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浙江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