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李京海(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润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负责人广念明。
委托代理人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京海,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润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润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原告湖北红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王琼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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