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红某高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伟,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天蜀玻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尚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红某高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天蜀玻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红某高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泸州天蜀玻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泸州天蜀玻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115万元的房地产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置其他权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胜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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