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鑫富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紫霄花园3单元304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祥,系该公司罗店富某花园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彭天高,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和平,系该公司罗店富某花园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3)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红艳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代理审判员 李园园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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