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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某、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朱德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
冯某
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楚天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德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
被告: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4巷102号。
法定代表人:冯霞,董事长。
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被告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冯某、被告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98.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冯某、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98.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冯某、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98.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

审判长:张莉萍
审判员:潘海涛
审判员:郑俊业

书记员:徐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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