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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某、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楚天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德祥,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
被告: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4巷102号。
法定代表人:冯霞,董事长。

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被告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冯某、被告湖北国盛实业有限公司价值798.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奔驰牌旅行车(鄂AFF568)、担保人楚天舒名下的奔驰牌小轿车(鄂AA9V99)和担保人武汉楚香汉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4栋4单元50层4室(武房权证市字第2012017862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精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奔驰牌旅行车(鄂AFF568)、担保人楚天舒名下的奔驰牌小轿车(鄂AA9V99)和担保人武汉楚香汉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0号武汉时代广场·时代豪苑3、4栋4单元50层4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

书记员: 徐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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