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光明西路48号5栋。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尚坤,男,该公司信贷部经理,代理权限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男,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湖北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湖北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严某某已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院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湖北竹溪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荣明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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