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鄂陕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汤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海,该公司客户经理。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孝江,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省满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金铜岭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4074067187T。法定代表人:贺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市立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长春路***号长春商务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78061U。法定代表人: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贺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刘贵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户籍地:湖北省宜城市)。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少华,竹溪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满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立某电子有限公司、贺超、刘贵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980.00元,减半收取计41490.00元,由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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