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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茂兵,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2829547-0.
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鄂陕大道1884号。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人的代理权限均为代为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汪某某。

申请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汪某某原系申请人单位职工,2016年3月30日,其在申请人处办理工资账户质押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54个月。2016年6月12日,汪某某向申请人辞职,导致该笔贷款的质押担保丧失,申请人拟要求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为防止汪某某转移财产,特申请对被申请人汪某某在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入股的股金1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其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号的三幢房屋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汪某某在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入股的股金100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竹溪县县河镇××号的三幢房屋(竹溪县房权证县河字第××号)予以查封。
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满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明智

书记员:何瑞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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