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贺东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竹山安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熊介琪,总经理。
被告: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东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丽,总经理。
被告:熊介琪,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赵丽,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徐国华,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毛金伟,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
被告:李慧勤(系毛金伟妻子),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
关于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竹山安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熊介琪、赵丽、毛金伟、徐国华、李慧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鄂0323民初15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李慧勤的存款账户(农商行:6224121102623155、6210134096060744、6210138244839131、81200000061270571)。现此案已作出判决,被告李慧勤不承担还款责任,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慧勤的存款账户(农商行:6224121102623155、6210134096060744、6210138244839131、8120000006127057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康东
审判员 高发清
审判员 章胜军
书记员: 张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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