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曾照均、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林(系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曾照均,居民。
被告刘某(系曾照均之妻),居民。
被告王先彦,居民。
被告瞿波(系王先彦之妻),居民。
被告王波,居民。
被告陆永玲(系王波之妻),居民。
被告薛治成,居民。
被告杜发梅(系薛治成之妻),居民。

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山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曾照均、刘某,王先彦、瞿波,王波、陆永玲,薛治成、杜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康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樊随庸、周建林,被告王先彦、王波、薛治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照均、刘某、瞿波、陆永玲、杜发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照均、刘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围需要,2013年5月3日与原告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向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执行年利率11.304%。同时约定,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同日,被告王先彦、瞿波,王波、陆永玲,薛治成、杜发梅与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分别对被告曾照均、刘某在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被告曾照均、刘某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清偿以上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5月25日,尚欠原告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06865.58元及2016年5月25日以前的利息2338.73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照均、刘某立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6865.58元元及2016年5月25日日以前的利息2338.73元;2016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304%%并加收50%违约罚息计算;被告王先彦、瞿波,王波、陆永玲,薛治成、杜发梅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竹山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曾照均、刘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告王先彦、瞿波,王波、陆永玲,薛治成、杜发梅签订的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合同。现被告曾照均、刘某作为主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王先彦、瞿波,王波、陆永玲,薛治成、杜发梅应对以上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照均、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865.58元及2016年5月25日日以前的利息2338.73元;2016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304%%并加收50%违约罚息计算。
二、被告王先彦、瞿波,王波、陆永玲,薛治成、杜发梅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1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曾照均、刘某,王先彦、瞿波,王波、陆永玲,薛治成、杜发梅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曾照均、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王康东

书记员:李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