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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贺东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汛涛,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罗某某系张某某妻子,生于1968年6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张琼(系张某某儿子),生于1990年7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雷亚君(系张琼妻子),生于1989年11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湖北省竹山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罗某某、张琼、雷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义武
审判员 万登华
审判员 邵忠明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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